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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教育救助的建议来源:民建江西省委会 作者: 点击: 日期:2009-09-16 教育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对于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有所教”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这项民生工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救助管理机构不健全,统筹功能不强。教育救助涉及多个部门,其中教育部门实施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属于国家政策性资助。资助对象只要符合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8个条件之一,经学校民主推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即可享受到救助。而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慈善组织等开展的帮扶助学则由各团体根据自身职能自行开展救助,彼此之间缺乏衔接,救助资源未得到有效整合和利用,影响了救助的实效。如对考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部门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有些地方慈善总会每年都对考入二本以上的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子女按高分到低分对前若干名予以每人2000元的救助。残联也对贫困残疾人开展了扶残助学。由于各项救助之间彼此互不通气,而且救助标准不一,这就难免造成重复救助、多头救助等问题。一些救助对象因“名声在外”,得到多个部门重复救助,有的因“默默无闻”而得不到救助。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要求,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均应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但上级行文单位没有与编制部门联合行文,故该机构设立和编制难以解决。目前,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经费、办公条件均未按要求到位。 2、救助资金渠道不统一,监管难于到位。如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申请对象由学校审核,资金由财政发放到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又是学校上报后,由财政直接发放到农民一卡通账户上;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目前均由财政拨付到学校,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中职助学金由学校统一为学生在指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由财政将资助资金打入指定银行,由银行代发;考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又要求财政拨付到当地高招办,由所在地高招办负责发放到学生手中;团委、妇联、工会、残联等部门帮扶助学则由各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资金出现多头管理,群众难以掌握,政府难以统管,社会难以监督。 3、特殊救助政策不完善,保障力度乏力。社会特殊困难群体未得到特殊救助。虽然近年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力度明显加大,资助覆盖面逐步扩大,但针对进城务工子女、留守儿童、孤儿或单亲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纯女户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性,政府及相关部门尚未制订出台专门的资助政策,一般性、常规性的资助标准相对于上述特殊群体而言又显得乏力,未取得满意的救助效果。 为更好地完善教育救助,提出如下建议: 1、健全机构,建立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网络。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涉及面广,资助对象多和投入资金量大,工作任务繁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文件要求,市、县(区)应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善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网络,协调并监督各部门、社会各团体教育救助资金的使用,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2、统筹管理,打造救助资金“拳头”优势。在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慈善机构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的帮扶助学对教育救助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也是社会互助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社会各方面参与教育救助的积极性,各级政府既要积极鼓励好、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也要对社会各方面帮扶助学进行统筹管理,整合部门力量、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资助政策、加大救助力度、强化资金监管,以形成教育救助资金的“拳头”优势,充分发挥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救助的实效,保证救助的公平、公正。 3、完善制度,加大对特困群体子女教育救助力度。为使教育救助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开展,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让社会特殊困难群体得到更为有效的帮助,政府应专门研究制定社会特殊困难群体子女教育救助措施,对社会特殊困难群体子女教育救助,在教育部门国家教育救助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慈善机构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作用,使我省教育救助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为解决教育公平这个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努力促进江西社会和谐发挥更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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